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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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慶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拾肆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理由部分補充「被告曾慶和雖於偵訊時辯稱:印象中我只有在民國000年00月間偷過蘋果,但我記得偷蘋果這件事情已經有被判刑並罰過錢了云云。經查:被告前固曾於111年10月22日,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花果山水果行,竊取水果攤架上蘋果14顆(價值約新臺幣686元,已發還)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17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5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下稱「前案」)確定,並於112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列印紙本各1份在卷可憑,惟被告前案之案發時間(即111年10月22日),與本案起訴之案發時間(111年10月21日)有所差異,且經本院調閱前案偵查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該照片右下角顯示之日期為「2022/10/2218:00:31」,而本案偵查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右下角顯示之日期為「2022/10/2118:08」,顯非同一日,是本案與前案僅地點相同,行為時間顯可區分,而非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被告上開所辯,容有誤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曾慶和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另被告之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再考量其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字第9478號偵查卷第3頁),暨其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蘋果14顆,既未扣案,復未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699號被告曾慶和男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居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慶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8時8分許,至 王玠斌 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花果山水果行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蘋果14顆(價值共新臺幣686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二、案經王玠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慶和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玠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暨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蘋果14顆,為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檢察官邱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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