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竣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竣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於108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108年1月21日,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聲 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以108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於108年11月1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108年1月21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9年9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述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