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政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63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被告)莊政承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2月1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63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3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上該偵查卷宗無誤。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陳述明確(見偵卷第1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網頁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至第61頁),故核聲請意旨屬實,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