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葉紀融 (原名: 葉阿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零肆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