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債權人南投縣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樊其華 、 胡靜雯 、 陳孟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樊其華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狀記載與借據不符)。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