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69號聲請人 黃玉禮 即寶芝林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桂香 即尚惠生鮮超級市場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203號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吳桂香即尚惠生鮮超級市場供擔保新臺幣32,000元(下稱系爭擔保金)。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83號提存系爭擔保金在案,惟該提存物業經本院提存所核准發還且由聲請人領訖,有本院106年度取字第34號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所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