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黃寶蓁 被告 徐淑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淑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6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黃寶蓁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表明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