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謝青娥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