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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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紀惠薰
紀窓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紀偉成 於民國(下同)83年8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與相對人紀窓儒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7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8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2月10日邀同第三人紀偉成、 吳俊賢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自100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72,1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客戶歸戶資料表、貸款繳納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12月22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00年12月23日、②101年1月21日、③100年12月26日送達①相對人紀惠薰、相對人紀窓儒、②第三人紀偉成、③第三人吳俊賢,惟相對人紀惠薰、第三人紀偉成、第三人吳俊賢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紀窓儒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6日具狀表示:相對人紀惠薰從第三人紀偉成名下登記過戶係爭不動產前,表示係爭貸款她要繳納,結果過戶後就不繳納等語。然依相對人紀窓儒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五、經查如附表土地所示不動產於93年2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紀惠薰所有,如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於94年
4月18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紀窓儒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埔尾││0000-0000│建│55.24│全部│紀惠薰所有││0│││││││││││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4│雲林縣水林鄉水│2層加強磚造│一層52.49│86.3│陽台│3.10│全部│紀窓儒所有││0│000│02-0000地號│林路359號││二層33.84│3││││││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