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璋明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