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險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被上訴人 邱美玲 兼訴訟代理人 邱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婉玉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