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寶生 被告 簡笙
龍賢偉 上列被告簡笙翃因被訴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簡笙翃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龍賢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陳麗芬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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