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楊修齊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被告 陳永豊
永健豐建材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永豊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