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38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債務人己○○○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欠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