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殺人未遂│傷害致死│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6月││││10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2年7月31日│93年9月17日│93年9月1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3年度營偵字第259號│93年度營偵字第1125號│93年度營偵字第112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5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5號││├───┼───────────┼───────────┼───────────┤││日期│94年4月27日│94年10月5日│94年10月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期├───┼───────────┼───────────┼───────────┤││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5號│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5號││├───┼───────────┼───────────┼───────────┤││日期│94年5月15日│94年10月30日│94年10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條例│不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10年││├───────┼───────────┼───────────┼───────────┤│附註│不予減刑│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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