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劉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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