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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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