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4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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