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三七八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檢附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含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