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66號原告 林嘉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起訴狀請求撤銷之交通裁決字號記載為「監理所105年3月29日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惟該字號為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不具有裁決之效力,是原告誤列其為撤銷之行政處分,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請求撤銷之裁決書正確日期及字號,且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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