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郭耀祥
郭建誠 被告 詹駿榮
蔡勝揚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72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郭耀祥
郭建誠被告詹駿榮
蔡勝揚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郭耀祥
郭建誠被告詹駿榮
蔡勝揚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二人等共新台幣伍萬元,於民國103年
4月1日於本院調解室㈡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二人等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造原告同意 宥恕 兩造被告刑事行為,並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9號被告所犯之毀損罪,針對被告所犯之恐嚇罪嫌,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郭耀祥
郭建誠被告詹駿榮
蔡勝揚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