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佑宗 原告 董懷方 原告 郭子源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趙彥威 被告 簡宏宇 被告 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因103年度審訴字第
4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上午11時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林佑宗原告董懷方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被告簡宏宇被告簡政雄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佑宗原告董懷方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被告簡宏宇被告簡政雄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簡宏宇願給付原告四人各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共陸萬元。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四人等同意分三期(每月一期),按月給付伍仟元,從民國(下同)103年5月起至103年
7月止。
三、上開分期給付,被告簡宏宇須於每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林佑宗指定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佑宗帳戶內;原告趙彥威、郭子源二人指定匯入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趙彥威帳戶內;原告董懷方指定匯入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董懷方帳戶內。
四、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四人表示願寬恕被告二人等刑事行為,針對所犯之妨害公務罪,請法官從輕量刑,與被告二人自新之機會。
六、原告四人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妨害公務等刑事告訴。
七、被告二人當庭起身向原告表示歉意與致謝。
八、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佑宗原告董懷方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趙彥威被告簡宏宇被告簡政雄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