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貴武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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