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728號債權人 周掌珠 債務人 蔡俊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下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請求之借據7紙,未有約定借款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之記載,故債權人僅得請求自催告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惟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故就遲延利息部分,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