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黃碧娟 定代理人樓債務人 黃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整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16日止,尚有新臺幣21496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