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乙○○
戊○○己○○
72號丙○○甲○○庚○○
1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3,160元,應徵裁判費113,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