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2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於民國92年
10月13日或其前3日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認為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93年12月23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東筦市因火災死亡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年3月1日(94)中核字第012357號證明檢附之廣東省東筦市公證處西元2005年1月20日公證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紙(參見本院卷宗)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林秉暉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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