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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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登裕黃戎銨 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瓊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代理人 卓敏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登裕即黃戎銨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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