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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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陳琪發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特別代理人 陳駿偉 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陳佩吟 與其他繼承人
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該協議書須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受監護人部分由特別代理人簽名,分割方案不得侵害受監護人之應繼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