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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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黃惠萍 相對人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黃惠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日完結,且於113年5月3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黃惠萍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113年司司字第42號卷查核無訛,並有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黃惠萍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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