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聲請人父母於一個月內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三、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四、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五、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六、有無尚未履行完畢之雙務契約及其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及契約內容。
七、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聲明人自陳民國98年5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9,600元,同年6月實領薪資13,984元,且無其他財產,是聲請人收入顯不足支付必要支出,如何擬定每月還款8,000元。
十、說明聲請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以及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免服兵役之原因。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