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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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