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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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蔡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 吳祥杰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吳祥杰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