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99年1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40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