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8號債權人林進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體詳細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