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古政文
古仁松 古嘉雄 古喜毓 被告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鑫 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法定代理人 張裕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7,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