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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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 林明成
林知佑 被告 陳盛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間,前因租佃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後,尚未以訴狀表明前揭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