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145號原告 張雪嬌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基昌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請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本件聲明第三項是否包含塗銷原移轉之登記?倘是,有無修正聲明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