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 林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68922-3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68923-511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3662-7110000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4227-2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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