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月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102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月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103年6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文戳記之刑事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本院前揭判決有所不服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3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25日分別送達至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巷○○○弄○○號、桃園縣○○鄉○○街○○號12樓之1及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號而經上訴人之同居人、受雇人代為收受,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