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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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8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乙○○、甲○○等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則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及付款地,而該本票發票人乙○○住所地為台中縣豐原市,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