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三)查報被告之韓國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