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0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
相對人 葉冠偉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即被告樓
共同 張智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基地坐落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一:
(登記原因:信託)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1/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357
59/1000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567
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9(㎡)
全部
附表二:
(登記原因:買賣)
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8
1/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9/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274
1/4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480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34.2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