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0號

聲請人 葉璟霖 即原告 王曉薇 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

相對人 葉冠偉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即被告樓

葉成財

共同 張智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基地坐落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一:

(登記原因:信託)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0

1/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357

59/1000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567

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9(㎡)

 全部

附表二:

(登記原因:買賣)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

1/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0

9/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274

1/4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480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34.2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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