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相對人心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景升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二五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8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萬元1張、面額10萬元2張)為擔保,並以103年度存字第25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526號提存書、103年度事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