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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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光俊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8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馬光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馬光俊得知與其素不相識之 王鉦 寓,曾與其前女友及他名友人一起吃飯聊天,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凌晨0時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四樓住處,使用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臉書暱稱「GuangJun」傳送「耖雞掰你就防彈背心穿好」等文字訊息予 王鉦寓 ;嗣不久後,在不詳地點,接續上開恐嚇犯意,撥打電話予王鉦寓時,由王鉦寓母親 林佩儀 代接電話,叫林佩儀轉達要讓王鉦寓搬家、工作不要做等意思內容予王鉦寓;旋在不詳地點,接續上開恐嚇犯意,撥打電話予王鉦寓之友人 賴澤鈞 ,叫賴澤鈞轉達要讓王鉦寓搬家、工作不要做、防彈背心穿好、外面小心安全等意思內容予王鉦寓,使王鉦寓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二、案經王鉦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馬光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鉦寓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林佩儀、賴澤鈞於偵訊時結證屬實,且有臉書軟體「耖雞掰你就防彈背心穿好」訊息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馬光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被告馬光俊於上揭事實中對王鉦寓之恐嚇言論,均係基於恐嚇王鉦寓之單一犯意,於緊密之時間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接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王鉦寓,其動機、行為可議;且曾有竊盜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復思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