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資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設備壹臺(ACER黑色主機)、微型攝影機壹個(含SD卡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25908號被告陳資府涉犯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0年5月6日確定,惟扣案之電腦設備1臺及微型攝影機1個,均為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109年度保管字第4637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908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0年5月
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本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全卷無訛。又本件扣案之電腦設備1臺(ACER黑色主機)、微型攝影機1個(含SD卡1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本件妨害秘密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52頁),並經告訴人指訴明確,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告訴人翻拍之性愛影片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41至47、69、
131頁、151頁之證物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