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88號聲請人 許正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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