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8號債權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債務人 游輝鐘 債務人 游劉銓
一、債務人游輝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
二、債務人游輝鐘、游劉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