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馥羽 、 謝安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提出具有「謝安羲」
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且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依狀附2紙本票影本到期
日不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