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聲請人即 債林楷 硯務人代理人 孫大昕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即債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單,已繳納相當於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依據確定之債權表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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